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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紓減新冠肺炎疫情對業者之衝擊,高雄關呼籲保稅倉庫業者如有延長保稅貨物存倉期限之需求,請儘速向監管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將就個案事實從速從寬審理,以協助業者度過難關。  依據關稅法第58條規定,進口貨物得於提領前申請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之存倉期間內出口者,免稅。又依照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保稅倉庫存儲之保稅貨物,其存倉期限以2年為限。為簡政便民,財政部於109年6月16日以台財關字第1091013519號令修正發布上揭辦法第45條但書規定,將其他具有特殊理由原應經財政部核准例外得予延長存倉期限之規定,修正為經海關核准,以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高雄關表示,保稅貨物之存倉期限得否延長,事涉實務認定,業者如受疫情影響而有延長存倉期限需求,請檢附相關事證文件逕向監管海關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提供擔保品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於行政救濟確定後,經依法發單通知繳納時,應依限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即可對其所提供之擔保品行使權利。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300萬元未繳納半數,依法提起訴願,嗣甲君依規定申請提供定期存單150萬元乙紙作為擔保品,經該局同意予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該行政救濟案件嗣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該局於填發補繳稅款通知書時,一併通知甲君,應依限繳納稅款,倘逾期未繳,即對原提供擔保之定期存單150萬元行使應有之權利。甲君逾期未繳納且主張提起行政救濟時,因其無法以現金繳納半數應納稅款,為避免遭移送強制執行,才以定期存單提供擔保,與欠繳稅款的行為不同,請該局勿將其提供之定期存單取償並退還,嗣經該局否准其申請,並對甲君所提供之擔保品行使權利。  該局呼籲,欠稅提供擔保之目的係為稅捐保全,就已提供擔保品之行政救濟案件,雖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於確定後仍需補繳稅款者,即應依限繳納,否則,稅捐稽徵機關除就擔保品強制執行外,不足清償部份,仍將移送執行並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私人經營立案補習班之所得,應由所得人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87年8月19日台財稅第871959919號函規定,私人經營各種立案補習班之所得,應以其所收學雜費等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由所得人按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所得人之認定,除另有實際所得人者外,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為所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初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設立A補習班,A補習班當年度收取教授技藝之學雜費收入5,000,000元,支付成本及必要費用3,500,000元,且實際經營權人及所有權人均為甲君,參照前揭函釋及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甲君應於106年5月辦理其個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實申報其當年度經營補習班之其他所得1,500,000元(5,000,000元-3,500,000元)。  該局提醒,私人經營之立案補習班,其實際所得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列報其他所得;至於私人經營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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