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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背景: 1.為避免企業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弱化資本、影響稅制公平,依據《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簡稱查核辦法)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超過3比1時,超過部分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2.例:甲公司為建設公司,108年度因A建案資金需求向關係人借款7億元,按年利率3% ,每年支付利息2,100萬元,共支付3年計6,300萬元,甲公司每年度均將該支付利息資本化。110年度A建案完工,完工年度甲公司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為5比1,超過查核辦法規定的比例標準3比1 問題: 110年度甲公司如何計算關係人利息超出部分?

Q:請問 公司出納申報110年底營業稅有誤,多繳2千多元,接到國稅局通知前往更正,因為110年已經過帳,請問會計帳上該如何處理,會影響營所稅嗎? 謝謝

Q:請教各位會計師: 1. 公司正職員工(有勞健保),薪資超過4萬,是否就要扣繳5%? 2. 獎金(年終、業務、其它),超過84,501需要扣繳5%? 3. 董監事酬勞,要扣繳6%嗎? 4. 如果從2021/1月都沒做扣繳,現在去補扣繳,會有罰則或是滯納金嗎? 我有查了相關的法條,但是還是不太了解。有打去國稅局問,國稅局的承辦人員說,薪資超過4萬就要扣繳,但是我都查不到這個相關的法條,先謝謝回答的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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