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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想詢問外派海外員工自行購買旅平險報公司帳,因不屬於出差費用,故無出差報告,依查準不能列入差旅費,且該收據抬頭為員工個人名字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請問每人每月2000元是看保險期間認定,還是一次支付給員工的金額作認定?有其他不申報的作法嗎?謝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非居住者之每月薪資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18%,如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9月10日給付非居住者A員工8月份薪資23,100元,因A員工每月薪資總額未超過基本工資1.5倍,按6%扣繳率扣繳。嗣經A員工因故於108年9月20日提前離境,甲公司於同年月19日給付A員工薪資17,000元,則A員工因提前離境給付17,000元得併入10月(原應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故甲公司9月份給付A員工之薪資計40,100元仍以扣繳率6%扣繳稅額。該分局另外提醒民眾,非居住者之每月薪資給付日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亦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Q:業外收入的折讓,年度營所稅申報時,營業收入調節表如何表達?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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