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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們的收據如要標示可扣抵所稅,應如何標示,謝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依「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來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其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之相關費用(租金、搬家費、來回旅費、返國渡假旅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子女獎學金等),得以費用列帳,不列入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有適用上列事項之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該所進一步表示,享有租稅優惠之外籍專業人士,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年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之貨物,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據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係退還買受人購買該貨物之部分價款,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故營利事業買受人應將該退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該令對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之。該所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帳列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該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帳列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原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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