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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原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利潤,以規避我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稽徵遵循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CFC於當地有實質營運活動者或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者,排除適用。為正確反映CFC可供分配盈餘,明定CFC各期虧損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由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已依CFC制度認列收入課稅之投資收益,於實際獲配時不再計入課稅,及提供國外稅額扣抵機制,以避免重複課稅。該所表示,為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業發展,CFC制度實行日期,由行政院視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稅務合作之執行情形,另定施行日期,企業倘有受控外國企業者可預為因應準備。另為利運作,財政部已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疑義解答」(請參考財政部賦稅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dot.gov.tw;路徑:首頁/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常見問題/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疑義解答),供企業充分了解CFC制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ㄧ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最多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該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多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2月10日設立,當期(111年1-2月)無銷售額,未於同年3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遲至同年4月6日始補辦申報,其雖無應納稅額,惟仍因逾期申報未逾30日,應依法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ㄧ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營業人可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透過網路申報營業稅,節能減碳,省時又便利。(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Q:各位會計師/顧問您好:同一位負責人有A及B兩間公司,C公司為外面的進貨廠商,因某些原因B公司無法出面向C公司直接進貨,故以A公司向C公司進貨並取得抬頭為A公司的甲產品10萬元(含稅)的發票,A公司再開立抬頭為B公司的甲產品10萬元(含稅)的發票給B公司,請問以上發票開立直接以進貨成本價開立出去這樣是可以的嗎? 會不會有違反法規或是日後國稅局看到有問題產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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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草創初期,還沒有員工,只有幾位共同創辦人時,該怎麼規劃勞健保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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