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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於消費者購貨抵用時,得按銷貨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促銷期間隨貨附送現金抵用券,經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時,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又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如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讓,得以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推出促銷活動,凡消費滿新臺幣(下同)1,000元以上,即可獲贈100元現金抵用券(當次不得折抵)。當消費者於甲公司第一次消費金額2,000元,甲公司即開立2,000元統一發票並贈送200元現金抵用券予消費者;嗣後消費者持該200元抵用券及800元現金至甲公司購買1,000元商品時,該現金抵用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又因甲公司於開立統一發票時已確定折抵,得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填列1,0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200元,總計欄項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800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以贈送現金抵用券作為促銷方案,供消費者下次折抵,當次消費仍應按實際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價款,已實際發生折抵之事實,始得按銷貨折讓後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多加留意,避免因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而遭受補稅處罰情事。
針對依法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公司、法人機構及大專校院等,具備國際培育能量、商轉能力或鏈結地方政府及產業資源能量可支援在地創新轉型之創育機構等,可參考《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計畫窗口 (02)2331-6086#7221、信箱:scliang@sce.pccu.edu.tw、相關網址 http://incubator.moeasmea.gov.tw/。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的土地雖然作道路使用,但如非屬「都市計畫法」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係指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且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才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即使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或任何已為巷道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因不屬於「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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