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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執行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取具確實憑證及與執行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查核某技師事務所107年度申報案件,發現其財產目錄增列107年1月購買活動房屋1,000,000元,提列折舊250,000元,另於雜項購置項目列報購買4台冷氣400,000元。經洽該事務所提供相關憑證及說明,活動房屋1,000,000元包括4個貨櫃800,000元及整地費200,000元,所購置4部冷氣亦係安裝於貨櫃屋,經查貨櫃屋組裝及整地地點係在負責人自有新北市瑞芳區之土地,與事務所之執業處所(臺北市區)不同,雖稱係為倉庫使用,但無法提出確為業務有關必要支出之合理說明,無法認屬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因此剔除折舊250,000元及購買冷氣費用400,000元,調增所得650,000元。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應取具及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已辦理稅籍登記,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臨時性活動,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的考量,應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申報納稅。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並應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給消費者。惟於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活動,且活動結束後即不再該處繼續營業,應由推銷人員攜帶統一發票,於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非屬臨時性展售活動,應向展售活動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該局呼籲,營業人配合各項活動於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辦理特賣會應注意營業稅相關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漏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Q:請問公司須租辦公室,但是房東說會扣她二代健保和10% 稅金,這樣的話他寧願把房子租給個人,而非公司行號。請問這樣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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