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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司將供銷售之貨物捐贈給公益團體,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開立之發票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分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因此,公司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供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公司如將該貨物轉作捐贈使用,應依前揭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捐贈物資開立所屬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統一發票,應由公司自行將扣抵聯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近年來行動裝置普及,民眾消費習慣改變,促使銷售模式由實體店面走向網路商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運用網路平台或社群軟體銷售貨物或勞務,均屬網路銷售行為,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最慢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9年1月31日起,運用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個人,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舉例來說,王先生自109年6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6月間銷售額3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申請稅籍登記;7月1日至7月15日銷售額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申請稅籍登記。若王先生於109年8月31日前自行申請稅籍登記或經查獲依限補辦,則僅就王先生自7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以處罰;若王先生逾109年8月31日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查獲,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應就王先生自7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予以補稅處罰。

Q:請問各位會計師:有關解釋函令(財政部76/09/22台財稅第7585901號函)的意思?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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